平凉律师彩礼返还案件积极应诉大额返还(案例2)
作者:胡森轩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 : 2021-02-24 浏览量:422
案情简介:
原告何X与被告高XX于201X年8月经他人介绍相识。201X年X月2X日,原告及父亲前往被告高XX中交涉女方孕情事宜,但被告及其家人以女方已经怀孕为由要求原告立即举行婚礼,无奈下原告家人四处借钱于201X年X月27日为双方举行婚礼仪式,20XX年2月6日,原告家人陪同被告高XX前往医院复查孕情,结果是被告并未怀孕,双方因之前相互了解较少,共同生活后又因感情基础不稳,被告高XX回娘家便再未回家。
办案经过:
在当事人委托后,我们积极协商处理方案,形成对应的诉讼策略,收集相关证据,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开庭应诉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
案件结果:
1、限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彩礼15万元;
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四金首饰。
律师说法:
代理意见部分展示:
一、原告为结婚而给付被告彩礼16万元及五金首饰的这一客观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理应返还原告彩礼,符合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三、被告行为涉嫌骗婚,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四、判决被告家返还原告全部彩礼,既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又体现人文关怀,有利于纠正现在社会的不良婚恋价值观。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律师提示:
在离婚后旋即提起婚约财产纠纷的当事人比比皆是,所以建议通过协商方式处理,否则若一方起诉返还彩礼,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