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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即将倒塌,合同是否解除二审终支持!

作者:胡森轩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 : 2020-04-10  浏览量:188

案情简介:
由于租赁场地XX粮库整体地势南高北低,且“XX粮食收纳仓”的整体建设,排水设施的整体修建必不可缺。被上诉人多次和上诉人交涉希望可以修建X号仓库后方的排水设施,但上诉人多次阻挡,并用车辆堵在租赁场地大门附近,不允许施工车辆经过东区晒场。


X号仓库由于修建年代较早,系砖木结构且所处位置地势低洼,容易积水。现该仓库地基塌陷,墙体多处裂缝,最大处裂缝20cm左右,且库房承重结构出现严重破坏,屋顶塌陷,成为危房。不再具备租赁性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由于租赁场地的地理位置距县城不足10公里,周边以基本农田为主,无污染源,成为粮食收购的集中地带,为了保障区域粮食储备安全和应急供应,崇信县多部门通过慎重考察,遂选址在X号粮库处修建“XX粮食收纳仓”。该项目目前已建成X号粮食收纳仓,预计今年建成X号粮食收纳仓,项目规划在2021年4月结束全部工程的修建。


被上诉人XX公司于上诉人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上诉人在未经过被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X号仓库前搭建了彩钢房用于存储货物,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被上诉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办案经过:


在一审判决下发后,当事人继续找到我们委托二审代理,我们积极协商处理方案,结合一审判决形成对应的二审诉讼策略,为当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开庭应诉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6条:“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内容由胡森轩律师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胡森轩律师团队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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