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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胡森轩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 : 2019-09-26  浏览量:256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2日,被告戴**以工程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随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戴**因工程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借款月利率为2%,每月25号还息。同时约定由被告康*以其所有的位于平凉市崆峒区**房屋对上述借款本息、罚息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戴**支付了200000元借款。
办案经过
当事人来律所面谈并委托,我对本案做出了相应的诉讼策略,双方对该案形成一致意见,在开庭前通过向对方释明利害关系,与对方成功调解,达成良好的案件效果。
案件结果
被告戴**于2019年12月31日前清偿原告本金100000元,利息24361.64元,本息共计124361.64元,息随本清。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龚贺伟应在担保范围内,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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