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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纠纷

作者:胡森轩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 : 2019-09-11  浏览量:135

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于2017228日认识,同年32号订婚,并于316日在原告家里举行结婚仪式,被告***陪送物品六万多元,包括电脑、冰箱等家电及生活用品,在交付陪送物品时将票据全部交付于原告***一家。给付彩礼是缔结婚姻的前置程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由于被告***未达到法定婚龄,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只能等待达到结婚年龄与原告登记结婚,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对被告及孩子的后续生活全然不顾。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取名***,身份证号:... 。原告只顾个人感受,没有尽到他的基本义务,被告为了家庭及孩子付出诸多却不受待见。原告个人和家庭经济条件良好,但平时多次逼迫被告外出借钱供他使用,20181012日,因被告***并未借到钱款,原告***对***已无感情可言,索性将女方赶出家门,其无奈之下抱着孩子回到娘家并居住至今。而并非原告所说的***擅自离家出走,多次劝回拒不回家的情形。

因被告***与原告***双方订婚并举办了仪式,被告***为***陪送物品六万多元,被告父母均为农民,依靠种地为生,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因孩子出生后体弱多病,原告向被告给付的钱款已全部被用来支付孩子医疗费及生活支出。此次由于原告的过错对被告***不管不问,将没有任何过错的***赶出家门,其无奈之下只能回到娘家生活,因女方生育身体受到损害仍需继续调养且年龄尚小,无法出门赚取生活费来抚养孩子,基本依赖于父母的经济支撑。基于以上情形,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没有事实依据。

本案被告***与原告***已同居生活了一年半左右,按照当地习俗,举办订婚仪式具有公示性,意味着男女双方取得了夫妻名分,乡邻群众也认可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怀孕并生育一子,双方除未办理结婚登记外,与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并无实质性差别。提出返还彩礼的是原告,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也是由于原告的原因造成,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同居关系亦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从保护女性合法权益方面予以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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